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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43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51973********,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7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有权获得法律帮助,依法讯问了该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陈某某在经营泗阳县**厂期间,拖欠被害人周某某、吴某甲、吴某乙(7个月以上劳动报酬共计11535元)、胡某甲、杨某某、石某某(10个月以上劳动报酬共计15540元)等六人劳动报酬共计52290元,后被告人陈某某将手机号码更换,去向不明,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2019年3月27日,经泗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改正后仍未支付。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于2020年7月30日支付拖欠的劳动者的全部报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的发破案及归案情况、涉案人员户籍信息、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证明等书证;

2.证人胡某乙、胡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乙、吴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翁婷婷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方式:13805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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