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郎检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青海省西宁市人,身份证号码6301051970********,汉族,中专文化,住江苏省常州市**区**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区**路**号**栋**单元**室),2020年5月22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郎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郎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郎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6日、7日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注册成立郎某某**装饰设计工作室,由其个人经营,主要从事住宅装饰设计和装修服务。自2019年年初至2020年1月,被告人陈某某拖欠易某某、李某甲等17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184040元(其中易某某48670元、李某甲19500元、柯某某3000元、冷某某14000元、吴某某2700元、王某甲12000元、李某乙16450元、谢某某11500元、刘某某2600元、王某乙7000元、孙某某7500元、李某丙18000元、余某某3320元、李某丁5000元、邢某某6800元、季某某3080元、汪某某2920元)。2020年1月初,陈某某逃匿。郎某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于2020年1月13日、2020年1月15日以公告、短信等方式向陈某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支付所拖欠的工人工资。但被告人陈某某一直未予支付。
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江苏省常州市被警方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身份信息、郎某某**装饰设计工作室营业执照、郎某某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案件卷宗材料、各被害人提供的工资单据和手机截图、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段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易某某、李某甲等17名被害人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 芳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郎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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