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刑诉〔2020〕36号
被告单位长顺县某某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码915227293535****A,公司住所贵州省长顺县摆所镇**村。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公司执行董事。
诉讼代表人王某某,女,1958年*月*日生,布依族,长顺县某某开发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人陈某学,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301973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紫云县,住贵州省紫云县格凸河镇**村**组,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长顺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0日被长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长顺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3月4日被长顺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长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长顺县某某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某学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单位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长顺县某某开发有限公司在长顺县注册成立,该公司注册法定代表人李某恩,公司股东为陈某学、陈某万、陈某宏、牟某、李某恩。2017年7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陈某学,公司股东为陈某学、陈某宏、陈某万,陈某学任公司执行董事,陈某宏、陈某万未参与公司生产经营管理,该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均由陈某学负责。长顺县某某开发有限公司成立后在长顺县摆所镇松港村流转土地进行蔬菜种植,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该公司为提高蔬菜基地产量,雇佣70余人农民工进行蔬菜基地生产及管理,因经营管理不善未按时支付70余名农民工工资共计59.7万元。2019年12月15日,长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长人社监令[2019]019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长顺县黔宏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前核算支付农民工工资。到期后,长顺县黔宏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长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整改指令,经长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书面、电话、短信等方式多次联系陈某学,陈某学不接电话、不回短信,也未到长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解决问题,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农民工工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情况、到案经过、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修正案、长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改正决定书、陈某学银行帐户查询流水、接受证据清单、情况说明、协助处理函;2.证人证言:证人姜某如、莫某金、杨某龙、胡某桥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伍某勇、韦某秀、梁某进、谢某学、梁某秋、韦某华、王某祥、杨某英、王某敏、陈某珍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学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长顺县某某开发有限公司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学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忆娴
检察官助理 班顺萍
2020年5月2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在押于长顺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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