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11967********,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家住重庆市长寿区**镇**村**号,系甘肃**工程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7月12日被榆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7月22日被逮捕,2020年8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相关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系甘肃**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9年4月份从甘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了榆中县**乡**养殖场扶贫项目外墙涂料工程,5月份陈某某安排农民工蒋某某、周某某二人进行施工,10月底结束。甘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20万元用于将陈某某所分包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陈某某将该钱款用于支付其拖欠的材料款,致使拖欠蒋某某、周某某二人2019年5月至10月的工资共计145000元,经劳动部门责令支付而拒不支付。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就拖欠工资支付事宜达成和解协议,支付工资7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有能力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而拒不支付,经劳动监察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且在案发后支付被害人部分工资,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永喆
检察官助理:陈元寿
2020年9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管理员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