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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公诉刑诉〔2020〕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64********,汉族,高中文化,务工,现住湖南省双峰县**镇**村**组。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3月20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9月4日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我院批准,于次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11月7日公告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10日至2019年12月27日)。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6日至12月2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20日,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衡阳碧桂园雁峰商业城一期工程部将衡阳碧桂园雁峰商业城一期工程项目的二标(高层19#20#21#及别墅)栋外墙保温的分项工程承包给湖南**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麦龙公司)。之后,科麦龙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将该工程项目分包给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又将项目发包给被害人李某某、石某某从等农民工。2015年8月,工程施工完毕,科麦龙公司按约定共计向陈某某支付工程款1864002元,陈某某却未按时足额向李某某、石某某等42名农民工支付相应劳动报酬。

2016年6月30日,李某某、周某某等23名农民工认为陈某某系科麦龙公司项目经理,遂向衡阳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投诉徐某某、陈某某拖欠其工资情况,衡阳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于当日将该案移送至衡阳市雁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雁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立案后,联系徐某某及陈某某,两人均未配合调查。2016年7月27日、8月4日、8月10日雁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雁峰区人社局)依法先后对科麦龙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期限改正指令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处罚)事先告知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科麦龙公司支付李某某、周某某等23名农民工工资14万元,罚款1.9万元。雁峰区人社局在徐某某、陈某某不配合调查的情况下,将相关责令支付文书张贴至衡阳市碧桂园项目施工工地。

2016年8月23日,石某某、杨某某等19名农民工同样因被陈某某拖欠工资向衡阳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投诉,衡阳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将案件移送衡阳市雁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2017年1月4日、1月10日、1月13日雁峰区人社局先后对科麦龙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期限改正指令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处罚)事先告知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科麦龙公司支付石某某、杨某某等19名农民工工资14.95万元,罚款1.9万元。

2016年8月22日、2017年1月17日,雁峰区人社局分别将科麦龙公司违法行为移送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查办。2016年11月16日,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经过初查,对陈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立案侦查。2017年3月19日,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之后其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在逃,2019年9月3日陈某某再次被公安机关抓获。

2017年1月19日,公安机关扣押徐某某65073.54元;2017年3月27日,公安机关扣押陈某某7万元,均已作为劳动报酬发还给李某某、石某某等农民工。目前,陈某某尚欠李某某、石某某从等42名农民工劳动报酬共计154426.4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劳动保障监察期限改正指令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处罚)事先告知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扣押物品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李某某、皮某某、廖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阳会昌

肖媛丽

2020年1月14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衡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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