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30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浙江富旭包装有限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市**县**村**号,现住江西省**市**县**小区**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6日被龙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龙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被告人陈某某作为浙江富旭包装有限公司的法定代理人,在经营该公司期间,拖欠张某某许某甲等12名劳动者工资共计233019.4元,后潜逃。2019年11月21日苍南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向浙江富旭包装有限公司下达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被告人陈某某逾期仍未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清单、工资表、照片、欠条、移送案件材料、案件移送审批表、调查笔录、责令改正指令书、劳动保障监察举证通知书、立案审批表、劳动合同、营业执照、劳动监察登记表、欠条、现场照片、银行交易明细账、不动产信息查询记录、情况说明、户籍信息;
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许某甲、王某某、张某某、赵某某、李某某、翟某某、余某某、许某乙、邓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化泼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与苍南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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