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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一部刑诉〔2020〕63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浙江东阳市爱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称“浙江东阳劳务公司”)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劳务作业分包合同》,承包位于原双流区公兴街道剑和路的南湖九龙仓时代上城2A期项目劳务工程。后浙江东阳劳务公司于2018年7月8 日与被告人陈某某签订《结构钢筋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将项目工程的结构钢筋工程部分分包给陈某某。随后,陈某某组织钢筋班组工人进场施工。浙江东阳劳务公司每月按照工程完成量向陈某某支付工程款项,陈某某每月向钢筋班组工人预支部分生活费用。2019年1月底,浙江东阳劳务公司向陈某某支付前期已完成工程量共计1360548元工程款。陈某某向部分工人结算工资后,仍拖欠钢筋班组25名工人共计376899元。2019年春节后,钢筋班组工人陆续返回工地,但陈某某已更换联系方式并逃匿到陕西省西安市进行躲避。

2019年2月25日,成都市双流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以陈某某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立案调查,并于2019年3月12日前往陈某某住所地绵阳市三台县协和乡苏家沟村2组51号现场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后又于3月19日通过《四川法制报》向陈某某公告送达上述文书。2019年5月底,公告期满后,陈某某仍未能按要求支付拖欠工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对其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强

2020年11月16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双流区看守所;

2.卷宗材料四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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