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61979********,汉族,初中,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镇**巷**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9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3月16日,被告人陈某某成立惠州市**有限公司,并任法人代表。2019年2月至9月,被告人陈某某承包张某某名下的惠阳区**大夏、**科技、**、**大厦等4个装修工程,被告人陈某某陆续聘请胡某某、顾某某、范某某等11名工人进行施工。工程大致完工退场后,被告人陈某某共拖欠11名工人工资合计180217元。胡某某等11名工人于2019年9月份开始向惠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被告人陈某某写欠条承诺于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完工人工资,到期未履行。2020年1月7日,惠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被告人陈某某未按照相关指令支付工人工资,并将位于惠阳区的房产变卖,回到江西老家更换手机号码失联。2020年9月17日公安机关在惠州市龙门县**路**门口**商店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万春杨
检察官助理 尹丽君
2020年11月3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本案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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