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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诉刑诉〔2019〕620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7261969********,汉族,大专文化,阳江市**办事处职工、原阳江市**商贸有限公司(**酒店)实际经营者,户籍地及现住地为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小区**房。因本案于2019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10月开始,被告人陈某某经营**酒店(阳江市江城区西平路**号),陈某某雇请庄某某、叶某某等30名工人到**酒店装修。由于**酒店经营困难,陈某某没有资金支付装修工人的工资共536223元。2013年7月26日,庄某某、叶某某等30名装修工人到阳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同年7月30日,阳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酒店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2013年7月,由于拖欠太多债务,陈某某逃匿到广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的陈述、辨认笔录;3、阳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材料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衍

2019年11月4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阳江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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