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3197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住**乡**村**屯**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月1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原系**有限公司(位于东莞市**镇**社区**路**号)经营者。由于经营不善,截止2018年12月,陈某某共计拖欠上述公司约44名员工工资共计约61.88万元。2018年12月14日,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分局责令陈某某于2018年12月18日前发放员工工资,但陈潜逃。2019年11月13日16时许,东莞市公安局接报后经侦查将陈某某抓获。
另查明,东莞市**股份经济联合社已垫付**有限公司拖欠的员工工资合计495019元;现被告人陈某某已取得东莞市**股份有限经济联合社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彭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法,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报酬,数额较大,经人力资源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陆明军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2367****;保证人彭某某,联系电话1341063****。
2.侦查卷九册(含光盘四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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