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溧检诉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11962********,汉族,高中文化,江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住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街道**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某因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于2016年11月1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实际经营江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期间,拖欠30名工人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767570.69元。2019年8月,被告人陈某某为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更换联系方式逃匿,并与工人失去联系。2019年9月6日,南京市溧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其限期整改支付劳动者报酬并在该公司门口留置送达,责令其于2019年9月9日前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被告人陈某某到期后仍未支付。
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南京市溧水区人社局提供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材料等书证;
2.证人章某某、郭某甲等人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及同案犯郭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江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被告人陈某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清慧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溧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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