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501197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兴业县**镇**村**队**号。因本案于2018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是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制衣厂”的经营者,其拖欠李某某等28名劳动者2016年12月份工资合共119169元。经广州市增城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送达《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工人劳动报酬。
2016年5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以向广州市增城**纺织品经营部订购牛仔料为由,利用支付小量货款拖欠大部分货款的方式,诈骗该经营部价值人民币221700元的货款。2016年5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利用上述手段诈骗了广州市新塘镇“**拉链厂”货款人民币55244元后逃匿。被告人陈某甲于2018年7月3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调取证据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蒋某某、杨某某、肖某某等人的陈述;
3.证人梁某某、蔡某某、陈某乙、朱某某的证人证言;
4. 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查工作记录;
6.审讯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永权
2018年11月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于增城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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