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831975********,汉族,群众,高中文化,住河南省荥阳市**办**村**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荥阳市。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7月2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6月23日,荥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荥民二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某某人民币二十五万元整及利息。判决书生效后,被告人陈某某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2014年10月21日荥阳市人民法院将陈某某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4)荥执字第862号)。经查询,陈某某有固定工作与经济来源,证明其有能力履行义务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现被告人陈某某与李某某已达成还款协议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3.荥阳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执行通知书、被告人的银行交易明细清单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的悔罪表现、无前科等情形,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缓刑一年至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阮峰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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