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19〕138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 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63********,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东阳市**街道**村**。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0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7日,东阳市人民法院受理原告马某某、孙某与被告陈某甲、陈某乙桃(已判决)追偿权纠纷一案。2016年4月2日,东阳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陈某乙桃、陈某甲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马某某、孙某某代偿款本金395438.95元(以下均指人民币)并赔偿利息损失9918.63元。后被告人陈某乙桃和陈某甲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2日作出(2016)浙07民终2488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被告人陈某甲和陈某乙桃一直未履行判决。2016年9月13日,马某某、孙某某向东阳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东阳市人民法院同日立案。2016年9月19日,东阳市人民法院向陈某乙桃、陈某甲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2017年5月9日,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东阳市人民法院决定对被告人陈某甲司法拘留三十日。
经查,2016年12月19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桃与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浙江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浙江分公司”)签订了加油站资产租赁合同1份,约定租赁期15年,从2016年11月1日起至2031年10月31日止,中石化浙江分公司应实际支付租金680万元。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中石化浙江分公司支付租金680万元给被告人陈某甲和陈某乙桃。
在上述民事案件执行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和陈某乙桃未将上述款项用于履行还款义务,致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不能顺利执行。
2018年6月4日,东阳市人民法院将陈某乙桃、陈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移送东阳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018年9月18日,东阳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019年9月26日,被告人陈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民事判决书、租赁合同复印件、收条、银行明细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和同案犯陈某乙桃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实施之犯罪,系共同犯罪,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潘善辉
2019年11月18日
附: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
2、案卷材料及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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