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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拒不执行判决罪)_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鼎检一部刑诉〔2020〕41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4****,公民身份号码352224197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福鼎市******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2月7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5日,福鼎市人民法院以(2018)闽0982民初542号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陈某某及许某某、陈某甲、福鼎市**石材厂(法定代表人为陈某某,下称**厂)与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称福鼎农信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作出判决,认定陈某某、**厂对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0元(币种下同)及利息、复利、逾期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因被告人陈某某及许某某等人未履行上述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还款义务,2018年8月31日,福鼎农信社向福鼎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2月28日,福鼎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上述执行案件,并向被告人陈某某、**厂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相关法律文书。2019年3月4日,福鼎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闽0982执375号执行裁定,冻结被告人陈某某、武岭厂等的银行存款、所有收入、所有财产。

在执行中,**厂由于福鼎市**镇**产业升级可获得政府给予的土地补偿款共474829.86元。被告人陈某某未向福鼎市人民法院申报该笔财产,并在第一笔补偿款259529.86元到达已被冻结的账户后,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6月11日在福鼎市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行开设银行账户以收取剩余补偿款。2019年7月4日,被告人陈某某收到补偿款215300元,后将钱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个人日常生活开支。

2020年12月7日,被告人陈某某到福鼎市公安局主动向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同日,被告人陈某某与福鼎农信社经协商:陈某某于2020年12月15日前偿还100000元,于同年12月31日前偿还115300元,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福鼎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执行案件立案审查表、执行案件流程管理信息表、执行申请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行提供的交易明细、福鼎农信联社出具的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已与福鼎农信社达成协议,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菲艳

检察官助理:徐青娥

2020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鼎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38********。

2.案卷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条文

第十五条 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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