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尤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6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尤某某,现住福建省尤某某**镇**街**号**街**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尤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尤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尤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决定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2月18日尤某某公安局补查重报。2020年1月18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尤某某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7日作出(2013)尤民初字第828号民事调解书并于同日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的内容为被告陈某甲、蔡某某尚欠原告张某某借款本金30万元(币种为人民币,下同)及利息(从2012年9月1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自愿于2013年6月17日前还清。因被告人陈某甲未履行调解书的内容,张某某于2013年6月21日向尤某某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告人陈某甲等人履行还款义务。尤某某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并依法向被告人陈某甲等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材料,责令被告人陈某甲等人自觉履行还款义务。2017年6月16日,刘某某归还被告人陈某甲欠款5万元,陈某甲将该5万元用于生活花销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8年5月7日、8日,刘某某归还被告人陈某甲欠款30万元,陈某甲将该30万元现金用于投资经商及装修房子等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于2020年2月2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内容为1.截止2020年2月28日,被执行人陈某甲尚欠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190132元、律师费3600元、代垫诉讼费3197元,合计496929元;2.被执行人陈某甲自愿于2020年2月28日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19394元(该319394元包含尤某某人民法院扣留被执行人翁某某工资100986元后依法分配到本案的款项89394元;)尚欠的借款利息等177535元,被执行人陈某甲从2021年起至2025年止每年2月28日前还款35507元。
2018年9月20日,被告人陈某甲、担保人翁某某共转入尤某某人民法院执行账户30万元;2020年1月9日、2020年1月22日、2020年2月28日,被告人陈某甲分别转入尤某某人民法院执行局账户5万元、1万元、17万元。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陈某甲在尤某某西滨镇西洋西街43号被尤某某公安局民警当面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银行交易明细、执行和解协议、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书、执行通知书、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个人业务凭证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翁某某、刘某某、蔡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负有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执行义务,在人民法院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其将收到的欠款35万元用于个人投资经商、装修房子及生活开支等,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自动履行判决、裁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梅娇
代理检察员:蔡尊惠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5084****)。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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