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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缙检刑诉〔2019〕35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6197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浙江省缙云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9月17日被缙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缙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缙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6日、9月3日,缙云县人民法院分别以(2015)丽缙壶商初字第296号和(2015)丽缙壶商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陈某某归还卢某某280663.28元和69700元,但被告人陈某某一直未履行法院判决,后缙云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2日对案件立案执行,因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7年3月20日终结执行。2016年11月22日至2017年3月20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使用的中国建设银行卡支取存款共计人民币191062.92元,致使法院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户籍信息、执行通知书、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卢某某、李某某、胡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缙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海霞

2019年12月10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移送材料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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