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筠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32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住四川省筠连县**镇**村**组**号。
本案由筠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证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2月23日,被告人陈某某向田某某借款3万元,后因陈某某未返还借款本金,也未支付利息,田某某便向筠连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筠连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20年4月7日作出一审判决,对原告田某某提出的被告陈某某、肖某甲返还借款本金30000元、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利息从借款之日起计算至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后陈某某不服向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20年5月15日,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陈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田某某向筠连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筠连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8日分别向陈某某、肖某甲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陈某某、肖某甲既未履行判决,也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
2020年5月27日,被告人陈某某一次性付清了自己名下车牌号为川Q*****的奥迪车贷款后,于2020年6月9日将该车转移过户到其女儿肖某乙名下,拒不将车辆移交法院,导致判决无法执行。
2020年11月26日,被告人陈某某经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经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在案发后履行了判决,酌定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筠连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燕
检察官助理:严增权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中候审,电话18683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82页,散页材料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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