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公开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103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86********,汉族,中专文化,经商,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晋江市**街道**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8日以(2018)闽05民初1377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一、被告人陈某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吴某某借款人民币(下币同)2350万元及利息;二、被告人陈某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吴某某利息4444444.44元;三、被告人陈某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吴某某借款29万元及利息,该判决于2019年1月19日发生法律效力。2019年7月24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本案交由晋江市人民法院办理,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执行,并于同月7日向被告人陈某某邮寄“执行通知、财产申报通知”等相关材料。2020年1月14日,晋江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陈某某没有执行生效判决决定对其司法拘留,并当面告知。后经调查,发现被告人陈某某在未经晋江市人民法院同意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将人民币728242.37元的款项转给他人,没有用于偿还本案债务。经查,上述款项中用于归还欠款共计人民币38100元,替他人付款共计人民币9567元,从事口罩、消毒液、免接触消毒机、紫外线消毒灯等疫情防疫用品的中介生意支出共计人民币680575.37元。

2020年8月25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向晋江市公安局罗山派出所投案。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投案证明、破案经过、晋江市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微信转账记录及被告人身份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陈某甲、何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清都

检察官助理张贻忠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随案移送光盘三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