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32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81********,出生地福建省德化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福建省德化县人,户籍地福建省德化县赤水镇**村**号,现住址福建省德化县**镇**村**幢**室。因犯侮辱罪,2018年12月26日被德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9年3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20年12月10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德化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德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7日,被告人陈某某与郑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德化县人民法院判决其与郑某甲婚生男孩郑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交由郑某甲抚养。2019年10月17日,德化县人民法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19)闽0526执1873号)送达被告人陈某某,责令其履行相关法律义务。2020年5月21日德化县人民法院再次向被告人陈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2020)闽0526执恢380号)责令其履行相关法律义务。被告人陈某某在收到法院判决、裁定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不将郑某某交由郑某甲抚养,致使德化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多次执行不能执行到位。2020年11月12日,德化县公安局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侦查,同年12月18日,德化县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再次到被告人陈某某位于德化县赤水镇**村**号家中执行,将郑某某交由郑某甲带回。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12月9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侦破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连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自行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有故意犯罪前科,应从重处罚;本案系因婚姻家庭纠纷引发,且民事判决案件已执行到位,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适用缓刑。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仁耀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317804****。
2.卷宗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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