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19]25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11964********,汉族,专科毕业,农民,住址:河南省虞城县**镇**居委会。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转取保候审;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2月12日,王某某、陈某某二人以建筑工程资金短缺为由向申请人郑某某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1个月,约定利息2.5分,到期后郑某某多次向王某某、陈某某二人催要借款,其拒不偿还,后郑某某将王某某、陈某某二人诉讼至梁园区人民法院,法院做出民事判决,2018年2月份该案进入强制执行环节。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郑州孔雀城小区当保安,干了一个月左右,发了3000元工资,花了1150元购买一部黑色华为手机,平时使用其农业银行卡(尾号1718)、邮政银行卡(尾号1271)并绑定手机微信用于日常开销,现微信红包内尚有1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关书证;2、证人郑某某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书学
检察员:徐亚萍
2019年8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303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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