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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公开版)_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一部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121984********,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人员,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路**号**室。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5日,厦门仲裁委员会对“申请人沈某某与被申请人陈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厦仲裁字2018026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告人陈某某应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返还址于厦门市湖里区**里以南、**路以东的**楼一楼面积550平方米的房屋,向申请人支付房屋占用费等。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被告人陈某某未支付房屋占用费。2018年8月14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沈某某的执行申请,并于2019年2月20日裁定厦仲裁字20180266号仲裁裁决书由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行。2019年6月12日,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向被告人陈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支付欠款。2019年6月19日,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闽0211执20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扣押、划拨被告人陈某某包括房屋占用费、律师费、仲裁费、执行费共计人民币409802元的财产。2019年7月10日,被告人陈某某与沈某某达成和解协议,约定2019年7月11日前,被告人陈某某支付沈某某共计人民币100000元,沈某某则同意案件执行完毕;若被告人陈某某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沈某某有权按照原判决结果申请强制执行。被告人陈某某仍未主动履行。2019年12月12日,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向被告人陈某某发出公告,责令被告人陈某某应于2020年1月10日前将登记在其名下的厦门市集美区**路**号**室的房屋腾空并交付给法院。在执行期间,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划拨被告人陈某某住房公积金存款共计人民币71400元。被告人陈某某仍拒不支付剩余欠款,且拒不迁出房屋。

2020年6月12日,被告人陈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被告人陈某某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上列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在侦查阶段已支付沈某某共计人民币30000元,沈某某收到钱款后表明自愿放弃向被告人陈某某追讨剩余欠款,该案已结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厦门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执行案件立案登记表、执行通知书、腾房公告、房产信息查询单、和解协议、执行结案申请书、执行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公安机关出具或调取的到案经过、人员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等综合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在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的幅度内择以刑罚,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清山

检察官助理:陈丽娟

2020年7月1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件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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