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3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31973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民权县xx乡xx村。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8年2月6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9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3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因与陈某乙及王某某有民事纠纷,经民权县人民法院审理,并下发了(2013)民民初字第16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陈某甲应支付给陈某乙46536元工程款;以及(2016)豫1421民初7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陈某甲支付给王某某8000元不当得利的钱款。该两起民事案件进入执行环节后,在陈某甲具有支付能力的情况下,拒不履行判决书判定的给付义务。案发后,上述两份判决已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陈某乙、王某某证言;书证: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民权县人民法院执行卷宗材料、破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黄海燕
检察员:田东风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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