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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判案)_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奉检刑诉〔2020〕188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4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街道**村**组**号。曾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6年11月17日被原奉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现因本案于2020年7月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13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8月3日,原奉化市人民法院对宁波力拓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人陈某甲等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陈某甲等人偿还宁波力拓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代偿款708 705.18元(币种为人民币,下同)及利息;2013年6月17日,原奉化市人民法院对宁波力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陈某甲等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陈某甲等人支付宁波力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911 133.64元及违约金;2013年10月17日,原奉化市人民法院对奉化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与陈某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陈某甲支付奉化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疫木款159 172.9元。

上述判决生效和调解达成后,被告人陈某甲未履行义务,宁波力拓担保有限公司、宁波力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奉化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先后向原奉化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原奉化市人民法院裁定责令陈某甲限期履行。2014年,原奉化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拍卖了陈某甲与其妻子共有的位于宁波市奉化区阳光茗都52幢502室不动产,所得款项中共有276 721.23元用于受偿上述判决,共计尚有150余万元及利息未履行。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告人陈某甲从2018年8月开始,通过帮他人代写材料、介绍律师、销售营养粉等方式收取相关费用,并将上述款项转入弟弟陈某乙的工商银行卡内共计48万余元,陈某甲将其中部分资金用于履行法院其他判决,剩余资金用于自行分配、生活开支等,至案发时卡内资金尚余23万余元。陈某甲未将上述款项用于履行判决、裁定,致使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无法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归案经过、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执行材料、银行明细、票据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董某某、郑某某、范某某、李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海玲

2020年11月12日

(本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宁波市奉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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