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未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陈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于江西省xx市xx区,身份证号码:3625xxxxxxxxxxx,汉族,中专文化,非中共党员,案发前系xx区xx乡xx中学教师,现无业,户籍地:江西省xx市xx区,现住xx省xx市xx县xx镇xxx路xx小区工地。2005年5月24日,因涉嫌拐卖妇女、儿童罪被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日,由金某某公安局执行;2020年6月16日,因涉嫌拐骗儿童罪经金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金某某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xx涉嫌拐骗儿童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8年,被告人陈xx花费4000元购得玉玺一枚(据陈xx供述:绿色圆柱形,上雕两条回首龙,下雕“乾泾皇帝”四字)。2000年2月17日(正月十三),饶x辉(被害人饶文x父亲)、吴x合、陈x明以帮助陈xx联系广州买主为由,四人一同坐火车去广州。据陈xx交代,在广州陈xx发现饶x辉、吴x合想将玉玺占为己有,然后打算单独找买家独吞卖玉玺的钱。因为玉玺没找到合适的买家出售,途中发生了一些矛盾纠纷,饶x辉等人要求陈xx写下一份九千元的欠条,借期两个月。据陈xx交代,其想到玉玺被饶x辉等人夺走,还主观认为饶x辉等人会在金某某对其进行加害,为了让饶x辉付出代价,陈xx产生了加害饶x辉孩子的想法。
2000年2月24日中午,被告人陈xx在饶x辉的儿子,即被害人饶文x(xxxx年xx月xx日出生,案发时已满6周岁不满7周岁)放学回家的路上(xx县xx镇xxx大道与xxx路交叉口处),冒充饶文x亲属以接饶文x去见其父母为名从饶文x老师文x珍手上骗走饶文x。据被告人陈xx交待,其将饶文x接走后带至离县城不远的一处偏僻水域(经其现场指认,现为xx县xx公园内xx塔西南与湖的中间位置)将饶文x推下水,后迅速逃离现场。从此被告人陈xx开始逃亡外地,直至2020年6月2日被xx省xx县公安局抓获。
目前被害人饶文x无任何音讯,生死不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饶x辉、曾x珍、陈x明等人的证言;
2被告人陈xx的供述及辩解;
3被害人饶文x的户籍证明;
4.其他书证及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x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饶文x脱离家庭监护,至今已有二十年,被害人至今下落不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骗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xx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xx有期徒刑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健
(院印)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xx现羁押于金某某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随案移送至金某某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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