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蕲检检察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8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住**镇**村**组。因涉嫌拐骗儿童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蕲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6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蕲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蕲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拐骗儿童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6日上午,被告人陈某某在蕲春县漕河镇中美黄商购物广场一楼大厅见一岁男童王某某在玩耍,便想将王某某带回家抚养。陈某某趁王某某无人看管,遂将王某某抱走并带至蕲春县青石镇草埔村附近。陈某某遇见其叔父程某某,程某某劝说陈某某将王某某归还其家人,并让他人报警,陈某某在现场等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余某某、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7.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骗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万清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址:蕲春县**镇**村**组,联系方式:18507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两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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