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二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山东省平邑县人,户籍地平邑县**村,住平邑县**小区。于2020年6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同年6月9日被平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住处。
本案由山东省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拐卖儿童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伙同王柱玲(已起诉)以牟利为目的通过王秀荣(已判刑)联系于2018年11月24日晚,商定以10万元价格将一男婴卖给平邑县平邑街道办事处同太庄村的林化英(已判刑),林化英预付五万元定金,待该男婴查体**后再支付五万元尾款。次日,林化英带该男婴在平邑县人民医院查体时被当场抓获,该男婴现已被解救并送往临沂市福利院代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收买儿童的照片;辨认笔录;判决书等书证;证人丁某某的证言;同案人王柱玲、王秀荣、林化英等人的供述;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综合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男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蕾
检察官助理闫晓辉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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