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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抢夺罪)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532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481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梧州岑溪市诚谏镇**村**组**号,因抢夺嫌疑,于2019年12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3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20时,被告人陈某甲途经深圳市光明区塘家社区**公园,因下雨来到公园内凉亭处避雨,随后看到被害人杨某某拿着手机低着头经过,于是趁其不备从身后将杨某某手中的一部Iphone手机抢走。

2019年12月30日16时许,民警在被告人陈某甲位于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社区**大道**号**房家中将其抓获,并在现场缴获涉案手机。经物价部门鉴定,涉案Iphone11 pro 256G型号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906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2.书证:手机购买电子发票,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发还清单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物价鉴定;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涉案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八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童龄

2020年2月25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随案移送涉案光盘1张;

3.简易程序办理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各1份;

4.涉案手机1部已发还给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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