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船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住遂宁市船山区**路**组**号。因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遂宁市船山区**房街**号**号***药店附近,趁被害人吕某某不备,抢走其戴在脖子上的金项链一条。经物价认定,该项链价值人民币4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诉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他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颖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遂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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