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抢夺案)_珲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珲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珲检一部刑诉〔2019〕10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7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市**县**镇,现住福建省**市**区,因涉嫌抢夺,于2018年9月12日被珲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7日被珲春市公安局转为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5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珲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抢夺,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和值班律师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1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4日、11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听被害人王某某的劝阻,在位于珲春市英安镇自兴村的“**板房厂”内,公开抢走王某某存放在仓库内的电动吊篮组件。经物价部门鉴定,涉案物品总价值为人民币27212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全部涉案物品并返还给被害人,被告人陈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说明;

2.行政处罚决定书、破案经过、自首证明、办案说明及其它书证;

3.证人黄某某、崔某某、范某某、郭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他人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有自首情节,并自愿接受刑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珲春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泉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居住地取保候审。

2.刑事侦查卷宗2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