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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抢夺案)_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7〕58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61987********,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周口市郸城县**乡**村**路**号。曾因犯抢夺罪,2014年1月8日被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罚金15000元,2014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夺罪,2017年8月6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夺犯罪,2017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17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一辆无牌黑色摩托车尾随被害人吕某某至西平县朱洪小学北50米左右,趁被害人吕某某不注意,伸右手将其脖子上戴着的黄金项链抢走18.3g,并致使被害人吕某某和其乘车的儿子吕某甲都摔倒受伤。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被抢黄金项链价值6400元。经西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吕某某、吕某甲都的损伤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销售保证单、照片、伤害案件现场处置登记表、抓获经过、释放证明、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评估;2.被害人吕某某、吕某甲都的陈述;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西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人体损失程度鉴定书;5.勘验、辨认笔录;6.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汉鑫

2017年11月13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押西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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