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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抢夺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福建省福清市**镇**路**号,现住福建省福清市**街道**村**号**号楼**单元。因赌博于2013年5月2日被福清市公安局罚款500元。2020年1月2日因涉嫌抢夺罪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到福清市石竹街道洋洋百货楼下百年珠宝店内看戒指。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将店员吴某某拿出的两枚莫山钻戒戴在手指上,突然趁店内人员不备抢走该两枚戒指。经鉴定,被抢两枚戒指价值人民币11800元。经法医精神病鉴定,被告人陈某某案发期间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同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家中被民警人赃俱获,被抢的两枚戒指已发还被害人。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两个金AU750莫山钻戒指;

2.书证:人员基本信息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6.鉴定意见:检测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

7.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案发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1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作案时患精神分裂症(不完全性缓解),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条和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文振

2020年7月24日

附注: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清市**街道**村**号**号楼**单元,联系电话:1329073****;

2.卷宗2册共计9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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