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甲,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9231989********,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4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开车看到被害人万某某醉酒后独自行走,遂下车跟着被害人万某某行至本市下城区武林桥河下**号附近,被告人陈某甲上去搭讪的时候看到被害人万某某手上拿着的黑色苹果X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 104元),遂将该手机抢走,并将被害人携带的内有仿LV钱包一只(价值人民币300元)、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的挎包一并抢走,后逃离现场的时候将该挎包扔至路边绿化带。
同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甲被抓获归案。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
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被告人陈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 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 伟
董超群
2019年12月24日
附:1.被告人陈某甲羁押于下城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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