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二部刑诉〔2020〕Z88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811987********,广东省陆丰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陆丰市**镇**村委会**村**巷**号之一,现住址:广东省陆丰市**镇**村委会**村。于2019年12月1日被陆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批准逮捕,次日由陆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陆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23日、2020年5月29日退回陆丰市公安局补充侦查,陆丰市公安局分别于2020年4月14日、2020年6月2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14日、2020年5月15日、2020年7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嗜赌成性,因赌博亏欠他人赌款,为还赌债,经事先了解到受害人林某某随身携带大量现金后,图谋不轨伺机对老人下手,企图夺走其钱财。2019年11月19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电动车,趁受害人林某某挑着纸皮经过陆丰市**镇**小学附近**街大埕内小巷时,先将受害人林某某拦住,然后把林某某挑着的纸皮丢弃到小巷偏僻处,趁林某某下蹲捡纸皮时,被告人陈某某乘林某某不备将其放在右边裤袋中用袜子包住的现金人民币15000元抢走。几个小时后被告人陈某某将劫取赃款人民币15000元归还给受害人林某某,并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竟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陆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赛炳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4张,并附《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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