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浦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与两个男子(另案处理)约定晚上让陈某某帮忙做点事。当晚23时许,两名男子带着陈某某来到浦城县**宿舍后面约200米处的菜地偷玉米,三人每人拿着蛇皮袋在玉米地里剥玉米,那两名男子的袋子装满后就背着玉米离开了,被告人陈某某继续在玉米地里偷玉米。9月7日凌晨01时许,夏某甲到自己家的玉米地巡逻,发现有人在玉米地偷玉米,就回家叫了儿子夏某乙、妻子黄某某一起到玉米地抓小偷。夏某乙、黄某某从原来的老路往玉米地走,夏某甲则从另外一头的路绕到玉米地,黄某某走在前面,夏某乙走在后面并打电话给自己邻居李某某、涂某某,让他们来玉米地帮忙抓小偷。当黄某某跑到菜地石桥(面对玉米地,背对**宿舍)的时候,陈某某知道被人发现了,顾不上自己已经剥好的那袋玉米(经称重玉米重60斤),就从玉米地跑出来准备逃跑,陈某某跑到桥头的时候,站在桥头左侧(面对玉米地)的黄某某伸手抓住了陈某某的衣服嘴里喊着“抓小偷,还来偷我玉米”,陈某某用力将黄某某的双手拉开,然后用力往右侧推了一下,黄某某就被推到石桥下。陈某某没有理会被推到石桥下的黄某某,而是继续往前跑,跑到另一侧桥头(背对玉米地)的时候,被害人夏某乙一手抓住陈某某的衣领,一手绕过陈某某后劲圈住陈某某的脖子,陈某某想如果自己被这样被缠着是跑不了的,于是扭头咬了夏某乙的小臂一口,夏某乙被咬后就收手从后面抱住陈某某的腰部,陈某某还用双手想去将夏某乙的手拉开继续逃跑,这时夏某甲从边上冲上来与夏某乙一起合力将陈某某制服。随后邻居涂某某、李某某也先后赶到了现场一起帮忙按住陈某某,李某某从边上菜地找来一根布条,几人合力用布条将陈某某的手绑住,随后夏某乙将被告人陈某某移交给赶到现场的民警。经鉴定,被害人夏某乙、黄某某的损伤均属轻微伤。经浦城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玉米市场价格为1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到案经过、谅解书、领条等书证;
2.证人涂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夏某乙、黄某某、夏某甲的陈述;
4. 浦城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文书、浦城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玉米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浦城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实施盗窃行为时,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徐冲标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浦城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1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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