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106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7200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镇**村**镇**号,因涉嫌抢劫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7日逮捕。
辩护人:刘永红律师,广东铭派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许,被告人陈某某去至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街**号门口,见被害人项某某一个人右手拿着华为手机在玩,便从被害人后面将被害人推倒在地并将被害人手上的一部蓝色的华为畅享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13元)抢走。
被害人项某某倒地后左肘部受伤,经广东广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项某某的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提取笔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项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广东广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采用暴力手段公然夺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荣添
(院印)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肆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