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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抢劫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西检刑诉〔2019〕30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61986********,壮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户籍所在地隆安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12月30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1日经本批准,次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3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同年4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尾随被害人赵某某进入赵某某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路**里**号**号出租房内,通过掐脖子、扇巴掌、用裤袜捆绑手脚、拿水果刀威胁等方式,逼迫赵某某通过支付宝转给其1000元。后陈某某又用衣服塞住赵某某嘴巴,并强行脱光赵某某上衣,用手机拍摄赵某某裸照,用手摸赵某某胸部。当其准备离开时,再次用裤袜捆绑赵某某的手脚,用衣服塞住赵某某嘴巴,并将赵某某的一部白色苹果牌手机抢走。当其离开房间后,发现赵某某也逃出房间呼救就抓住赵某某的头部朝楼梯栏杆上撞,并将赵某某推倒在地后逃跑。经鉴定,涉案被抢手机案发时价值4400元;公安机关在现场卧室床上提取的裤袜上的基因座基因型可由陈某某、赵某某的相应基因座基因型组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提取物证登记表、打结的裤袜、已饮用及插吸管的饮料瓶等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及发还清单、提取痕迹登记表、接受证据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支付宝交易记录截图照片、通话记录截图照片、病历、伤情照片、证明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及扣押笔录、人员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勘验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暴力、胁迫方式入户抢劫他人财物,且又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草

2019年4月18日

附:1.陈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长堽监区);

2.全案案卷一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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