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0〕Z40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江北区**路**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5月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6日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乘坐被害人昌某某驾驶的渝B7****出租车行驶至重庆市江北区读书一村建北小学大门附近准备下车时,左手从身后环绕住昌某某脖子,右手拿出事先准备好的一把折叠刀架在昌某某胸前,抢走其放置在驾驶室的一部价值778元的华为牌麦芒7型手机并逃离现场。次日,陈某某将手机带至重庆市江北区外贸大厦119号门面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销赃。
2020年5月7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涉案手机发还被害人昌某某。陈某某获得昌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作案工具折叠刀照片、抓获经过等书证,证实被告人陈某某作案时系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陈某某作案时所用工具特征;陈某某系被抓获到案。
2.涉案手机照片、手机购买凭证、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手机价值。
3.证人胡某某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被害人昌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其指认现场笔录,证实陈某某乘坐出租车准备下车时,持刀抢劫司机昌某某的手机后销赃。
4.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本案案发地点。
5.出租车监控视频及截图,证实被告人陈某某抢劫被害人昌某某手机的具体经过。
6.发还清单、谅解书,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涉案手机发还被害人昌某某,昌某某对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方式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陈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陈某某获得被害人昌某某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超
检察官助理:黄 莹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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