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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抢劫案)_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二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008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通化市通化县,住通化市通化县**镇**村**组。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抢劫罪,经通化市公安局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1日被通化市公安局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通化市公安局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抢劫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化市公安局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0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捡拾垃圾时,看见**局**分控中心在建工地内有脚手架,便趁人不备将脚手架盗走。在盗窃过程中,被工地工人于某某、纪某某夫妇发现。被害人纪某某在追捕陈某某时,陈某某将盗取的脚手架丢掉,并为了抗拒抓捕捡拾地上石头将纪某某头部砸伤。后陈某某被于某某当场抓获。经通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脚手架价值人民币10元。经通化市二道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纪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赃物返还给失盗单位。被告人已赔偿纪某某1.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发还清单、指认照片、办案说明等;

2.被害人纪某某的陈述;

3.证人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通化市二道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等;

6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盗取财物时被他人发现,陈某某为了抗拒抓捕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彦颖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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