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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抢劫案)_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茅检二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2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郧西县,住十堰经济开发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抢劫罪,2019年12月17日被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刑事拘留,后经我院批准,2019年12月27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0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来到白浪中路******机电****区沿街由被害人杜某某经营的**店内,后陈某某因想和店内服务员发生性关系,双方产生矛盾并发生口角。在双方争执的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从衣服内掏出事先准备的尖刀,并用尖刀拍打足浴店老板杜某某的头部,逼迫杜某某交出手机并说出密码。杜某某因害怕受到伤害,将自己的华为畅享9手机交给陈某某,后陈某某离开现场。1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先后两次通过杜某某微信共计转走3600元,并用杜某某的微信号冒用杜某某的名义向其微信好友借钱未果。经十堰市张湾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杜某某被抢的手机价值1116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的妻子范某某赔偿杜某某5500元,杜某某对陈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尖刀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5.鉴定意见;6.搜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8.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真

检察官助理:杨洁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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