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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抢劫案)_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金检二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06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组,现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组。2010年3月23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6月25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30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11月4日本院以其涉嫌抢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

被害人唐某某,男,43岁。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经本院检察长批准,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9日0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成都市金牛区万石路饮料厂附近路边,采用暴力威胁方式,抢走被害人唐某某现金人民币120元和手机一部。

2019年7月6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将被害人唐某某骗至成都市金牛区新辉学校路口,采用持刀威胁方式向唐某某索要财物,因被害人妻子阻挡而逃离现场。

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以及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相威胁,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第二次抢劫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峰  

代理检察员肖舸

书  记  员:杜宁

2020年2月13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壹张,提解证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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