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7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镇**村委会**小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3日被广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于2015年8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广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经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30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时间自2019年12月31日至2020年1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到广南县**乡**村委会**小组的被害人李某甲家吃饭后,陈某某借李某甲的摩托车骑到者**小组,由陈某某驾驶,李某甲坐在后面。17时许,两人达到者*村小组后,李某甲要求陈某某骑车回家,陈某某不听安排而是骑车从珠*方向继续走。在车辆行驶过程中陈某某用右手肘部将李某甲从摩托车后座位上推倒在地上后离开。陈某某抢走摩托车后在者*与珠*镇交界的山上躲了一夜。次日11时许,陈某某骑摩托车经过珠*镇“**梁”时被李某甲等人拦住并抓获扭送到者兔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物证照片等;2.证人盘某某、李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使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次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建议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四年至四年二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芬
2020年1月14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广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49页、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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