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抢劫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120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24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贵州省正安县**镇**村**。因涉嫌抢劫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5月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一辆无牌摩托车去到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沙涌村沙环东路青年公园附近,停车步行至青年公园内,见被害人金某蹲在地上玩手机,即从后抱住被害人,伸手抢其手中的手机,因被害人挣扎手机掉落地上。被告人陈某某又伸手抢被害人挂在身上的挂包,拉扯中致被害人倒地。其后,被告人陈某某抢走被害人掉落地上的一部vivo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50元)驾车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陈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晓君

2019年7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无牌摩托车一辆等物(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依法扣押的赃物vivo手机一台,已发还被害人。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7.《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