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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抢劫案)(公开版)_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刑诉〔2020〕53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4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路**号,现住址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号楼**。曾于2002年因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10年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18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8年12月24日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0日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尾随被害人宋某某及其朋友孙某某至沈阳市铁西区**街**号楼**单元**楼和二楼的缓步台处,强行抢被害人宋某某手中的手机,被害人宋某某反抗,被告人陈某某慌称持刀以威胁被害人宋某某并将其手中的一部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4690元)抢走。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赃物照片;2.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被告人陈某某身份证明材料、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扣押清单、手机发票、价格认定结论书、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栗  萍

检察官助理:丁  宁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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