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19〕22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9211997********051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东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东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东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30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随身携带一把折叠式水果刀来到东某某尧渡镇准备实施抢劫,其先在东某某尧渡镇百悦星城小区2栋1单元楼道内偷骑一辆山地自行车,来到**镇**街熟悉地形、寻找目标伺机作案。被害人严某某在自己经营的按摩店门前招揽其进店“按摩”,被告人陈某某遂确定严某某为作案目标。在与严某某发生性关系后,被告人陈某某以转账付费为由与严某某攀谈交流,伺机抢劫其财物。严某某发觉后欲出门离开房间,被告人陈某某上前挡住,并用掏出携带的折叠式水果刀捅刺严某某肩背部3刀,左侧颈部1刀、左手部1刀。严某某被刀刺后便不敢反抗,被告人陈某某随后让严某某从手机微信转账560元人民币至其微信账户。之后要求严某某脱光衣服,欲捆绑其双手,被严某某挣脱逃至屋外呼救。被告人陈某某遂将严某某的一部华为牌荣耀9手机拿走逃离现场,将此手机丢入旁边的老尧渡河内。
2019年7月31日2时许,东某某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在被告人陈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归案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19年8月22日,经东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严某某左侧颈部、肩背部、手部刀刺伤,属轻微伤。2019年10月28日,经东某某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华为牌荣耀9手机认定价格为人民币46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自行车1辆、鞋子1双、折叠式水果刀1把、手机1部、拖鞋1双及短袖衫、裙子、文胸、内衣(有血迹)等衣物;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东某某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东某某人民医院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医务证明书、东某某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3.证人刘某某、唐某某4人的证言;4.被害人严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东某某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池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东某某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8.东某某公安局提取手机信息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东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陈俭志
2019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东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_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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