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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抢劫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航检一部刑诉〔2020〕42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 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8420**********,汉族,初中毕业,务工,户籍地河南省新郑市, 住河南省新郑市******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1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经事先预谋,在河南省新郑市**门口搭乘被害人耿某某所驾驶的豫A****号出租车,当日4时30分许,被害人耿某某将其送达郑州市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办事处**路**小区门口后,其趁被害人不备,在出租车内用左手勒住被害人的脖子,右手掏出事先准备好的缝纫剪威胁被害人,向被害人索要钱财。后被害人趁其不备逃下出租车。

案发当日后,被告人陈某某在案发现场附近被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查询犯罪嫌疑人身份及前科情况表、户籍证明;

(2)受案经过、到案经过;

(3)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扣押决定书及清单;

(4)和解协议、收条、谅解书;

2.证人尚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耿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1)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2)DNA鉴定书;

6.辨认、搜查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系犯罪未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贺楠

检察官助理:李珍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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