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一部刑诉〔2019〕65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05197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河南省嵩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路**号院**栋**门**号,现住北京市昌平区**村出租房。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7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于2019年10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0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27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公寓大门处,以暴力方式劫取卢某某(女,33岁)随身携带的黑色挎包一个(内有钱包一个,现金人民币100元左右,身份证、银行卡、社保卡等财物)。经鉴定,该挎包价值人民币60元,卢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
2.2019年4月10日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镇**村村委会西北角路北侧,砸车盗窃朱某某(男,47岁)车内物品摆件一个、香炉一个。
3.2019年4月10日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镇**村村委会西北角路北侧,砸车盗窃周某某(男,23岁)车内现金人民币100元左右、墨镜一副、Iphone6s plus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100元。
4.2019年4月10日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镇**村村委会西北角路北侧,砸车盗窃高某某(男,28岁)车内现金人民币100元左右、墨镜一副。经鉴定,该墨镜价值人民币70元。
2019年7月3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照片及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2.鉴定意见:物证鉴定意见书、价格评估结论书、伤情鉴定意见书;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刘某某、葛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卢某某、朱某某、周某某、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物证检验笔录、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8.其他证据: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人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陈某某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犯抢劫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犯盗窃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两罪并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山山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赃证款物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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