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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抢劫、抢夺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二部刑诉〔2020〕Z10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现住该址。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6月17日被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12年8月1日被假释,因本案于2020年3月24日自动投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抢劫罪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2月27日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伙同文某某(已判决)、麦某某(另案处理)经合谋后,驾乘一辆本田牌小汽车窜至廉江市高桥镇**村路段处,强行劫走被害人龙某某的一条铂金项链、一台诺基亚牌手机及一个手抓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约100元)。破案后,被抢走的铂金项链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龙某某,经鉴定,被劫取的铂金项链值款人民币5576元。

2.2013年3月1日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伙同江某某、文某某、麦某某经合谋后,驾乘一辆本田牌小汽车窜至325国道廉江市高桥镇**厂路段处,持刀劫走被害人关某某的摩托车后,又将其劫持至小汽车后座处,强行劫走其现金 人民币1000元及手机一台。经鉴定,被劫取的摩托车值款人民币550元。

3.2013年3月18日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伙同江某某、文某某、麦某某经合谋后,驾乘一辆本田牌小汽车窜至被害人李某甲位于廉江市**村**鸡场的鸡禽档处,持刀欲将被害人李某甲挟持上车,但在被害人李某甲的反抗下未能得逞。随后被告人陈某某一伙又强行劫走被害人李某甲的钱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约800元)。

4.2013年3月27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伙同文某某、麦某某经合谋后,驾乘一辆本田牌小汽车窜至廉江市**镇政府门口路段处,趁被害人郑某某不备将其拿在手中的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约500元)抢走,被害人郑某某随即起身追赶并用手抓紧被告人陈某某一伙的小汽车副驾座车门,防止众人逃离。麦某某见状遂用脚踢向被害人郑某某,被害人郑某某因害怕受到伤害而无奈松手后,被告人陈某某一伙旋即驾车逃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同案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户籍资料及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以暴力方式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本人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另被告人陈某某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合并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军

检察官助理:邓维嘉

2020年7月22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在廉江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肆册,检察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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