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检二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7211987********,汉族,大学文化,原顺昌县**局**派出所民警,住福建省顺昌县中山**路**号**幢**室。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徇私枉法罪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执行,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徇私枉法罪,于2020年5月26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8月24日退回本院第三检察部补充侦查,本院第三检察部于2020年7月24日、9月2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2日,被害人曹某某(系未成年人)因被强迫卖淫,曹某某的亲属到顺昌县**局城关派出所报案,要求解救曹某某。时任**派出所民警被告人陈某某等人在顺昌水文站附近找到曹某某并带回**派出所询问。曹某某向陈某某等人反映其被潘某甲(已判决)等人强迫卖淫的详细经过。案件承办人陈某某违反规定未对此案登记受理。同年9月,陈某某找到嫖客江某某,江某某证实了与曹某某嫖娼卖淫及帮助曹某某发出求救短信的事实。不久,顺昌县公安局领导阎某某与所长张某某(另案处理)口头提出将该案暂缓处理意见,被告人陈某某在明知该案已达到立案追诉标准,仍未对该案进行受理和办理立案侦查手续,导致恶势力集团成员潘某甲、黄某某、潘某乙等人未被查处并继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2015年8月,潘某甲等人强迫卖淫案告破。顺昌县公安局要求将曹某某被强迫卖淫一案与潘某甲案并案处理时,陈某某伪造了被害人曹某某被强迫卖淫一案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7份案件网外受理的法律文书移交顺昌县公安局刑侦部门办理。
2019年12月8日,被告人陈某某在顺昌县公安局禁闭期间主动向顺昌县监察委员会如实供述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某某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南平市人民检察院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担任顺昌县**局**派出所民警期间,为徇私情,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采取隐瞒事实等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某某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游嗣强
2020年11月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南平市建阳区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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