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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强迫交易案)_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安检(公)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安乡县,公民身份号码430721197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安乡县**巷**号。因犯寻衅滋事罪,2016年10月26日被安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涉嫌强迫交易罪,2019年10月22日被安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安乡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因违反监视居住规定,同年11月11日被安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7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安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4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9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3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以来,为了达到垄断安乡县安丰乡各工程建设的黄砂、卵石供应业务,被告人陈某某与马某甲、马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商议,采用各种手段阻止其他人为安丰乡的建设工地供应砂卵。2014年初,被告人陈某某和马某乙得知安乡县某湖环湖路硬化工程需要供应砂卵,二人便驱车前往工地,途中发现有其他业主的货车为工地运送砂卵。陈、马二人立即下车,将货车拦住,不让车子通行,并要求现场施工的工人停止施工,工人只好停工。工地工程老板赵某某闻讯前来调解,马、陈二人声称该工地的砂卵供应业务不给他们,谁都搞不成。工程老板赵某某迫于无奈,只好停止另一供应商的砂卵业务,以高出市场价10元/吨的价格使用马、陈二人供应的砂卵,最终,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马某乙等人强行揽走该工程80余万元的砂卵供应业务,赵某某为此多支付成本8万余元。

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马某乙等人一起欺行霸市,强买强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损害合法经营者的利益,属恶势力犯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卡、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揭发过程及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郭某某、雷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牟利为目的,采取阻工、威胁等手段,强买强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某系从犯,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陶安清

检察官助理:易文刚

2020年5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被羁押在安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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